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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供销合作社章程
2023-11-29 11:10:46.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榆林市供销合作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榆林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全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供销合作社、市级供销合作社。

第五条  本社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六条  本社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的指导下,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本社坚持以农为本、服务城乡,立足全局、勇于担当,找准定位、改革创新,整合要素、搭建平台,项目引领、融合发展,市场运行、合作共赢。促使全市供销合作事业组织体系更加完善,服务城乡能力明显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有突破性进展,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冷链仓储物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为农综合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行业指导水平进一步提高,供销合作社在服务全市“三农”领域中的作用更加凸显,真正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切实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繁荣城乡经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七条  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本社及其成员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  本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本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平调、私分、侵占供销社资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社及其所属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九条  本社加入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依法享有成员社权利、履行成员社义务,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标识。

第十条  本社社址设在榆林市。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一条  本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参与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二)围绕全市“三农”工作大局,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对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农村日用消费品购销流通网络建设进行规划、指导和管理,帮助农民解决买难卖难问题。

(三)承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市政府的授权,承担国家化肥、农药、农用物资、棉花、羊毛、茶叶以及防汛抢险、救灾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协调和管理任务;负责系统烟花爆竹和废旧物资再生资源的经营管理。

(四)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供销合作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社与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为全市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服务。

(七)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全资、控股和参股的企业行使出资人的职能,指导全市各级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管理。

(八)负责市供销合作社及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会计、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九)代表市内系统经济组织与市内外经济组织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社会团体、院校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系统的外经外贸工作。

(十)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组织队伍建设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干部和职工的教育培训。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和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社的成员社,执行本社决议,服从指导,履行成员社义务。

第十三条  成员社可结合实际情况发展成员单位。

成员社可以发展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等单位作为自己的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县级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均可申请加入本社,经本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单位。

成员社、成员单位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或成员单位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  

第十五条  成员社和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请求本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以本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六条  成员社和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承认本章程;

(二)执行本社决议;

(三)维护本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社安排的任务;

(五)向本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六)接受本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单位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侵害本社与其他成员单位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需要取消成员单位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本社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本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市代表大会决议;

(四)修改和通过本社章程;

(五)选举本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本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成员单位选举或推荐产生;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本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和成员单位提出请求,全市代表大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社理事会在全市代表大会举行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会议议程通知各成员社和各成员单位;成员社和成员单位向全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十五天前提交本社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全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占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本社的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单位或者取消成员单位资格;

(五)代表本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可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本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本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本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本社直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本社对投资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社设监事会,为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

(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八)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可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理事会理事、本社直属企业负责人,以及本社投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本社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监事会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生效。

 

第七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本社根据为农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出资设立社有企业,并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本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七条  本社可出资设立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社对全资和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本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次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社举办并积极组织参与上级社举办的科教培训、文化宣传、技术推广等各类活动,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二条  市社主管的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四条 市供销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五条 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社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各成员社和成员单位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本社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榆林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榆林市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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